我国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人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公知技术或设计是不能获得专利权的。 然而,由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只有初步审查,而发明虽然有实质审查,
2017年6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以完善专利审查制度、加快特殊案件的审理;该办法将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为帮助客户您更好地利用该办法,以加快您的专利案审查进程,我们特对相关内容及程序进行简要说明。 如果您有需要加快审查的专利案件,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什么专利案件可以申请优先审查? 1) 待申请的专利案件应处于以下阶段或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1年6月5日第1179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该解释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在此,为方便客户了解该解释的具体内容,在此介绍其重点内容,以供参考。 1. 提出诉前禁令主体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诉前禁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9年12月21日第1480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为方便客户了解该解释的具体内容,在此介绍其重点内容,以供参考。 1. 确定保护范围 发明、实用新型 (1) 权利人的主张 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5年1月19日第1641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该修正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2001年制定,2013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此次为第二次修订。在此,为方便客户了解该解释的具体内容,在此介绍其重点内容,以供参考。 1. 法院受理的专利纠纷案件类型 (1) 专
规定制定的目的 规范申请专利的行为,维护正常的专利工作秩序。 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 不得从事此类行为 (1) 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 (2) 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 (3) 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不同材料、组分、配比、部件等简单替换或者拼凑的专利申请; (4) 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实验数据或
最高人民法院新司法解释 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6年1月25 日第1676次会议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解释自2016年4月1日起生效。在此,为方便客户了解该解释的具体内容,在此介绍其重点内容,以供参考。 驳回起诉 (1) 起诉状对权利要求记载不明 权利要求书有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主线,积极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深化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提升司法能力和司法公信力,不断扩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影响力,为创新型国家和法治中国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专利案件审判 (一)专利民事案件审判 1.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区别解释的条件
自2014年5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新规定开始施行。下文对该规定的核心内容进行综述,以供各位客户参考。 新规定 新规定取消了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属于不授予外观专利权的情形及产品的图案应当是固定的、可见的,而不应是时有时无的或者需要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看见的的规定。 按照新规定,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是属于可以
序言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全年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59件,审结366件(含旧存)。上述案件反映出如下特点: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审理的知识产权和竞争案件的特点和趋势是:案件数量大幅增长的势头得到缓解,受理案件总量趋向基本稳定;新类型、疑难案件持续增加,涉及复杂技术事实查明的案件、需要明确法律边界或者填补法律空白的案件越来越多;专利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