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化工领域的发明专利权属纠纷,认定在有合同明确限制的情况下,技术受让方未经技术提供方许可,擅自利用提供方提供的技术方案提出专利申请,即使在提供方技术方案基础上作出了一定的改进,但由于违背了合同约定和提供方的意愿,受让方也不能当然因其改进而享有专利权。 上海A公司起诉主张,安徽B公司名下的化学物质M的纯化系统及纯
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支付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的义务。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请求支付奖励、报酬的权利,不应当因用人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处分而受到损害。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不影响用人单位承担支付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的义务。 在上诉人张某与上诉人天津某公司、被上诉人某集团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纠纷案中,涉及某集团
最高人民法院审结了上诉人佛山某公司与被上诉人苏州某公司等十一名被诉侵权人侵害商业秘密案,认定佛山某公司二审主张的技术信息明确,并裁定本案发回重审。 本案中,佛山某公司主张苏州某公司等十一名被诉侵权人侵害其技术秘密,并提交《商业秘点说明》明确其请求保护的技术秘点内容,秘点载体文件包括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涉及的图纸和表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
专利权利人主张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侵权产品使用者负担维权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可以视情予以支持。该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侵权使用者与其他侵权行为实施者同为被告时,维权合理开支的分担可以综合考虑其各自侵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与专利权利人维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或者关联程度、对专利权利人维权行为的顺利开展是否造成阻碍、是否导致维权费用增加等因素来确定。
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专利权人请求将涉案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中产生的费用列为维权合理开支的,一般不予支持。 在上诉人辽宁某公司与被上诉人丹阳某公司、原审被告南通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涉及专利权人为丹阳某公司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 丹阳某公司主张由辽宁某公司制造并销售、南通某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侵害其专利权,故向一审法院提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上诉案件,认定被诉侵权人的诉讼行为不构成恶意诉讼,并进一步明晰了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 桂林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湖南某公司提起的(2018)湘01民初3843号案(以下简称3843号案)诉讼为恶意提起知识产权之诉,并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湖南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获
专利权人主动向被诉侵权人提供并意图使其实施专利技术方案,但未披露其专利权,直至被诉侵权人实施完毕方才请求侵权救济,被诉侵权人主张其已获得专利权人默示许可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在上诉人江苏某公司与被上诉人厦门A公司、厦门B公司、原审被告河北某公司、原审第三人某工程设计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涉及专利权人为江苏某公司的围栏系统发明专利(
药品专利申请人或者权利人在申请日后提交补充实验数据,主张该数据能够证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具备创造性、专利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的,人民法院应予审查。原专利申请文件明确记载或者隐含公开了补充实验数据拟直接证明的待证事实,且申请人并非通过补充实验数据克服原专利申请文件的固有内在缺陷的,可以接受该补充实验数据,并进一步审查其是否能够证明待
1.放弃式修改一般是指修改权利要求时引入否定性技术特征,将特定保护对象从原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中予以排除,以此限缩原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通常仅适用于专利申请因部分重合的抵触申请而丧失新颖性,或者因现有技术意外占先而丧失新颖性,或者基于非技术原因排除专利法不予保护的主题等有限的特定情形。 2.放弃式修改同样需要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具
1.专利确权程序中,关于某一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是否属于进一步限定的审查,应仅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是否完整包含了被修改的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比被修改的权利要求是否增加了技术特征,且增加的技术特征是否均记载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其他权利要求为准。 2.专利确权程序中,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式修改,一般应当以回应无效宣告理由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