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行为保全复议案,通过综合考虑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不采取保全措施是否存在难以弥补的损害、采取保全措施是否会导致利益失衡以及是否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特别是涉案被诉侵权芯片即将交付,情况较为紧急,其流入市场可能给权利人带来交易机会减少、价格侵蚀等损害,认定涉案行为保全申请符合准许条件。该复议裁定系最高法知产法庭作出的首例支持停止被诉侵权行为的行为保全复议裁定。
A公司认为B公司、C公司侵害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立案后,A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责令B公司、C公司停止侵害涉案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为。一审法院裁定:C公司、B公司自裁定生效之日至本案裁判生效之日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被诉侵权芯片。C公司、B公司均不服,向最高院提出复议申请。
经初步审查,B公司委托C公司代为委托加工制造的50片硅片(折合约50万颗芯片),已经由芯片制造企业交付给封装企业。
最高人民法院复议认为:首先,本案中A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布图设计已经国知局登记,A公司起诉时提供相关证据,初步显示被诉侵权产品的布图设计与A公司涉案布图设计相似度较高。其次,B公司、C公司的涉案芯片即将交付,情况较为紧急,其流入市场可能损害A公司经济利益,带来交易机会减少、价格侵蚀等损害。而作出行为保全,则可立即阻止被诉侵权芯片流入市场,有效阻止被诉侵权行为及其结果的进一步扩大。再次,A公司的行为保全申请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并提供了相应担保的情况下,相对于不采取保全措施对A公司的损害而言,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B公司、C公司造成的损害相对较小。最后,被诉侵权芯片在市场上有充足的可替代产品以供选择,且并不涉及公众健康、环境保护或其他重大社会利益,故是否准许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并不涉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综上,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C公司、B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案复议裁定还阐释了损害赔偿制度和行为保全制度在权利人保护方面的差异,强调了行为保全制度的先行防御功能。损害赔偿制度旨在尽可能使被侵权人恢复到未遭受侵害之前的正常状态,但市场抢占、价格侵蚀等损害通常难以简单通过赔偿经济损失得到完全弥补;同时,因赔偿范围、举证情况以及执行能力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即使判令赔偿损失有时也会难以完全实现全面赔偿的目的。因此,行为保全作为先行防御机制,对于权利人的保护通常要优于赔偿损失这一事后补救措施。
行为保全作为一种民事临时救济措施,其目的在于避免申请人在判决前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但同时也可能会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甚至是公共利益造成一定影响。如果人民法院对行为保全的审查标准过于宽松,容易造成权利滥用;相反,如果标准过于严苛,则无法充分发挥该制度功能,不利于及时有效地保护权利人。因此,实践中正确把握行为保全审查标准尤为重要。该案是最高法知产法庭首次作出支持行为保全的复议裁定,为审查行为保全申请提供了可供研究参考的实践案例。
——(2024)最高法知民复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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