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行为保全复议案,通过综合考虑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不采取保全措施是否存在难以弥补的损害、采取保全措施是否会导致利益失衡以及是否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特别是涉案被诉侵权芯片即将交付,情况较为紧急,其流入市场可能给权利人带来交易机会减少、价格侵蚀等损害,认定涉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诉人珠海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B公司、上海C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及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终审裁定,对珠海某公司上诉后消极应诉行为依法按照撤回上诉处理,同时在一审判决基础上责令其承担对方当事人因二审诉讼所产生的合理开支。 珠海某公司于2017年受让涉案发明专利权。2021年,珠海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上海
反垄断法上的限定交易行为可以是明示的、直接的,也可以是隐含的、间接的。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为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经营者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对于市场竞争可以施加更大的影响,其在相关交易中只推荐特定交易对象或者只公开特定交易对象的信息,交易相对人基于上述情势难以自由选择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的,通常可以初步认定其实质上
最高人民法院审结了一件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以合作期间的优惠价格不宜直接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为由,改判全额支持了涉案软件权利人主张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本案基本案情为:广州某公司是软件著作权人,与安徽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签订《OEM合作协议》,约定安徽某公司为广州某公司在安徽省内唯一OEM合作商,有权在安徽省内独家代理和销售广州某公司的涉案
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被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已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原告在相关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中据此主张该垄断行为成立的,无需再行举证证明,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在上诉人缪某与被上诉人某公司、上海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中,2014年,缪某从上海某公司处购买涉案车辆。 2016年,上海市物价局作出涉案处罚决
最高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植物新品种套牌侵权案件。该案涉及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生效行政判决撤销,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证据能否在侵害涉及该品种的民事侵权纠纷中予以采信的问题。 最高院二审判决认为,行政执法机关是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及该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生效,并不必然影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形成的证据的证据资格及证明力。即便行政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对一起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作出终审裁定,撤销一审法院以重复起诉为由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该案。此案对同一权利人针对同一侵权人分别提起侵害知识产权纠纷和侵害技术秘密纠纷的情况下,如何判断是否构成重复诉讼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该案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专利授权之后,如何最大限度地实现其专利价值,如何有效地打击市场上形形色色的侵权行为,对于专利权人而言是一项重要且艰巨的任务。对于域外的专利权人而言,成功地打击在中国市场上的侵权行为则更加困难。 安信方达之前协助一国外制造商将其一款重要产品申请获得了专利权。近期客户发现中国市场上有侵权产品销售行为之后,委托我们办理该专利侵权案。接受该客
基本案情 北方杂交粳稻工程技术中心(与辽宁省稻作研究所为一套机构两块牌子)、江苏徐淮地区徐州农业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徐州农科所)共同培育成功的三系杂交粳稻9优418水稻品种于2000年11月10日通过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9优418水稻品种来源于母本9201A、父本C418。2003年12月30日,辽宁稻作所向国家农业部提出C418水稻品种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于2007年5月1日获得授权,同日其
基本案情 鹿城工商分局于2011年3月16日对荣盛公司作出温鹿工商处字(2011)第01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荣盛公司经销假冒贵州茅台牌白酒,已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根据商标法等有关规定,被告决定对原告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依法扣押的假冒贵州茅台牌白酒956瓶予以没收销毁,其余的贵州茅台牌白酒129瓶、白酒109箱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