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第49条第2款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俗称为撤三制度。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6条规定撤三制度中由商标注册人承担举证责任。 实务中,他人针对注册商标提出撤三请求时分为两种情况:一、撤销全部指定商品/服务;二、撤销部分指定商品/服务。 针对此两种情形,提交商标使用
根据《商标法》规定,权利人提起异议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商标法》第15条(代理、业务关系),第30条(在先注册),第31条(在先申请),及第32条(在先权利)。虽然以往《商标法》第4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及第7条(诚信原则)不是提起异议申请的主要法律依据,但是在现在加强打击恶意注册的环境下,使用效果有所上升。精准把握和恰当运用第4条及第7条,
未在中国注册、但已经在中国市场使用多年并获得很高知名度的商标被恶意抢注,权利人该如何维护己方的合法权益?利用侵权商标尚处于初审公告后的3个月异议期,权利人在法定时限内针对侵权商标提起异议申请,并尽快申请注册己方商标,堪称权利人维护己方合法权益的不二之选。但是,如恶意抢注方为了提高后期售卖商标要价,在异议决定不予注册后提起不予注册复审申
引言: 商标近似性审查是商标注册审查机关在商标注册审查阶段的重要内容。而当商标申请人刻意地对在先商标权人的商标进行了一定的包装后,可能侥幸通过了商标注册审查。在此情形下,在先商标权人仍可以借助异议的机会,向异议审理机关充分阐述混淆可能性,以此来说服官方作出不予注册的裁定。 案件经过 客户在对自己的中国注册商标的例行监控过程中,发现了同一个
在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很可能遭遇引证商标的阻碍,而在破除该阻碍的过程中,对符合条件的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以下简称撤三)是一种相对便捷又高效的手段。实践中,也为广大商标注册人所采用,以排除那些恶意注册商标、闲置商标对真正有商业价值的商标注册申请的不利影响。但撤三的提出也是需要技巧的,恰当的提出时机可以帮助商标注册人争取更
申请人对驳回其国际注册商标指定中国的驳回决定中的引证商标提起撤销三年连续不使用商标申请,一旦该引证商标被撤销,申请人的国际商标即可顺利地指定中国。 荷兰某啤酒饮料公司拥有国际注册JOPEN商标(图1),该商标于2015年指定中国,于2016年被中国商标局驳回。驳回的理由是JOPEN商标与在先国家注册JOSEN商标近似,指定的商品/服务类似于在先国家注册JOSEN商标。 图1 申
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说明已经查明引证商标近三年未使用,将在引证商标注册满三年后尽快提交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一旦引证商标被商标局撤销,申请人的商标的注册将不再有在先权利障碍。 某美国籍申请人于2014年递交了RAVENSCROFT(图1)商标的中国申请,于2015年5月收到中国商标局的驳回通知,商标局以该商标与德国嘉沃乐器(美国)集团在类似商品上已注
挪威某粘合剂公司于2015年将其国际注册DYNEA商标(如图1)指定中国,后于2016年收到国际知识产权局的通知:中国商标局驳回了国际注册DYNEA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商标局驳回的理由是国际注册DYNEA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的3件商标近似。 商标局引证的3件商标中,在字母组成、整体呼叫、整体外形上最相似的是dynea及图形商标(如图2)。公司发现dynea及图形商标是2015年提出转让
荷兰某淀粉产品公司是国内注册Avebe等商标的注册人,2016年6月公司依法向商标局申请变更其Avebe相关商标的地址。公司也是国际注册Avebe商标的持有人,该国际注册的地址是公司的新地址,2016年9月,公司收到国际知识产权局(WIPO)的通知:中国商标局驳回了国际注册Avebe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 商标局驳回的理由是:国际注册Avebe商标与他人在类似商品项目上在先注册的3件商标
某美国知名皮划艇生产制造商及提供商,拥有以其公司商号+产品名称及图形命名的商标,且该商标经过多年使用,已经在业内获得了相当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该商标拥有人于2015年1月为该商标申请了国际注册并指定中国。 上海某企业于2015年3月申请了同名商标,后获得初步审定。 该商标注册人(异议人)发现这一情况,于2016年提交异议申请。申请理由包括: 1)被异议商标与异